浙江党员干部使用微信“十条戒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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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年06月15日 00:00 点击次数:
1、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、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2、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。
3、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。
4、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、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、视频。
5、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、推广活动。
6、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。
7、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。
8、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。
9、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。
10、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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